中国工业趋稳 民间投资增速下滑待解
如果说法治对于当代社会治理有意义,甚至成为一种治理的理想的话,就因为法治能够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治理,即法治克服了人治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专断性,通过法律规则的治理不仅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提供了空间。
任何立法者都会考虑法律的社会意义,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方式的抽象,系统研究社会生活本身,提炼出合理社会规则正是社科法学关注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将霍姆斯的经验解释为美国当时的社会经验。
实证法律经济学通过假定理性人提供了一个行为理论预测人们如何对法律的变化作出反应,同时规范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个评估法律的规范性标准和实效法律经济学致力于如何通过实证研究实现社会规范。可以大体上说,中国法律人还没有真正进入实证阶段。古典自然法派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2],成为欧洲文艺复兴颠覆罗马天主教会神学统治的工具。在法治国家,法律人,也就是司法者,事实在也应该在实在法这个笼子里跳舞。但是我们同时应该认识到法治的代价是以法治的收益为基础的。
[5] 柯华庆:《实效主义法学方法如何可能》,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柯华庆:实效主义法学纲要》,载《实效主义》,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法教义学既反对停留于经验—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又反对止步于分析—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
其二,在学科定位方面,法教义学认定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而非理论科学。法学要告诉人们,在特定的情形中,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也就是应当、不得、可以或能够去做什么。法教义学认可这种观点的同时也主张,规则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恰恰系于它的语词而不是目的。进入专题: 法教义学 。
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将事实涵摄于法条之下,即通过逻辑演绎推导出结论的过程。在法学理论上,法教义学反对纯粹的描述性法学理论,秉持规范性法学理论的立场。
举其荦荦大端,就是对规范与规范性的强调。在社会学的视野中,行为是一种外在事实。在经验—描述的法学理论看来,法学不是一门理性的科学,而是经验的科学。社科法学者主张,法律是不确定的,本身并没有固定的含义,法官往往需要依赖社会因素进行说理论证,在疑难案件中尤其如此。
而这种做法恰恰是错失重点的,它是典型的社会学做法,却不是法学的做法。司法裁判活动并非僵化适用规则文义的过程,更应是一个发掘和主张目的和价值的过程。综上,法教义学主张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法教义学秉持双重规范性立场,即对于规范的规范性立场:其一,在自我认知方面,法教义学者对于本国法律体系持一种参与者而非观察者的姿态。
它主张法条穷尽了法律的全部内涵,也构成了法律裁判的唯一依据。20世纪初自由法运动的先驱、德国法学家康特罗维茨早就一语道破:没有社会学的教义学是空洞的,而没有教义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
因为错的不是事实,而是法律。并认为有用即真理,能解决社会问题和纠纷就好,而手段并不重要。
法学不仅要准确描述其对象,而且更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正确性标准。从根子上说,社科法学对法律事业采用的是一种外在态度,缺乏对法律这种独特事物之独特属性即规范性的关注。法律当然与外在事实——例如某个被叫作议会的组织通过某个程序制定并颁布了某个文本——相关,但我们显然无法说法律就是议会的这类行为,因为它真正涉及的是行为的意义而非行为本身,后者通常要用应当来表达。我们所认同的,正是、也只能是这样的法教义学。来源:《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反之,法教义学旗帜鲜明地主张法律是一种规范。
因此,对于法教义学封闭性的批评至少是个打击错误。简言之,法教义学主张认真对待法律规范。
在历史上,法条主义确曾是概念法学进入到法典化时代之后的继承者。 对法教义学的误解经常从法条主义这个概念开始。
所以,法教义学并非不关注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而是致力于将它们教义化和类型化,以便省却今后裁判的论证负担。法律的存在的确是个社会事实问题,但是这种事实不同于外在事实之处在于,它无法像自然现象那样通过描述来把握。
它的方法是观察,它的目的是预测效果,它的模式是自然科学式的。两者真正的区别并不在此,而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认识。包括社科法学在内的当代主流观点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文义的体系,更是目的的体系。相反,法教义学则不仅从规范性的视角来认识法律现象,而且认为法学理论更重要的任务是在于为法律实践提供规范性的标准,建构出抽象或具体的理论模型、方法、程序或实质性的准则。
因此,社科法学对于某种纠纷的实际展开过程、对于某个制度的实际运用尤其感兴趣,认为可以从中揭示出某种超越于规范本身的真实社会结构。法律只具有一种工具性价值,随时可以被放弃,或者在好一点儿的情况下被各种现实的社会资源所误释和误用。
社科法学研究的核心是人们的行为及其规律性。在法概念论上,法教义学反对事实还原命题,主张法律的规范属性。
社科法学在概念方法论上最大的问题在于,认为可以从对外在事实的描述与分析中直接推导出应当做什么,或者用事实层面的东西来证明规范层面的东西。重视规则的语词并不意味着忽视目的和价值,相反,认真对待文本恰恰是追求另一类价值的体现,即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价值。
教义当然并非绝对,它保留了在特殊案情中被新知识和新评价所挑战的可能。司法裁判发生于法律论证的场域,法律论证特有的要求与规则使得疑难案件的抉择同样具备法律性质,无法完全由社会因素来决定。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也可以将法教义学称为规范法学。法教义学则主张区分法的发现与法的证立,认为判决实际上如何产生并不那么重要,如何组织论证说理、产生为裁判活动的参与者与受众所能接受的结论,才是司法裁判所应关注的重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认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应进行密切的互动,此种互动的益处在于:促进实践性教学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常规性课程教学与专业性课程研讨相结合。
出处:法制网 进入专题: 法学教育 。他指出,在北极地区居住着欧洲最早的土著居民之一的萨米族人,其主要分布于芬兰、挪威、瑞典和俄罗斯。
长期以来,这些国家曾试图同化萨米人。他就改进中国的人权教育提出了构想:提高认识,端正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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